北京化工大学专项修缮工程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专项修缮工程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项修缮工程,是指由国资投资的中央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修缮工程(简称财政专项修缮工程)和由学校自筹的校内专项修缮工程,其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专项修缮工程按施工内容不同可分为房屋修缮工程、基础设施修缮工程以及建设项目配套工程等。房屋修缮工程是指为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工作所需房屋建筑物的必要装修、拆除、修缮等;基础设施修缮工程是指为保障师生正常的工作、学习、生活、人身安全等所需的水、电、气、暖、道路、照明、绿化、节能、通信、消防、安防等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工程;建设项目配套工程是指重大建设发展项目的装修、装饰、设施配套等辅助设置和配套工程。
第四条专项修缮工程的管理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专项修缮工程前期立项、预算安排、年度计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概算等重大事项,应进行充分论证、合理编制,并严格执行学校“三重一大”制度。
(二)计划管理原则。专项修缮工程严格执行部门提议、归口申报、审批入库、滚动实施;对于已确定的年度计划项目,必须严格按照修缮内容、工程进度和预算安排组织实施。
(三)程序规范原则。健全完善组织机构,建立规范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制度、规范和标准,根据专项修缮工程特点,坚持需求导向、客观分析、专业设计、规范施工。
(四)权责一致原则。建立专项修缮工程需求、立项、实施、审计等各方面、多层级的责任主体体系,相关责任主体承担与其提议、决策、执行、监督行为对应一致的责任。
(五)廉洁自律原则。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内控制度建设,不定期对专项修缮工程管理干部和工作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提高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切实降低廉政风险。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是学校专项修缮工程重大事项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决策机构。根据学校“三重一大”制度规定,对涉及专项修缮工程的整体规划、前期立项、预算安排、年度计划、重要项目的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概算、重大使用功能和修缮标准的变更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六条学校成立东校区楼宇改造及环境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专项修缮工程管理工作,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基建、资产、财务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国有资产与实验室安全管理处、后勤保障部、信息中心、保卫处、基建处、新校区建设办公室等相关单位负责人。领导小组负责执行校党委、校行政关于专项修缮工程的决议决定;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完成设计方案等重大事项的论证,为学校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制定学校房屋使用功能调整方案,以及专项修缮工程实施计划;审议专项修缮工程初步设计概算;督促检查实施计划的执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全面推进专项修缮工程相关工作。
第七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安全管理处负责分管领域的专项修缮工程项目需求提议,负责专项修缮工程项目施工前的场地移交及施工后的项目接收等。
第八条后勤保障部负责分管领域的专项修缮工程项目需求提议等。
第九条信息中心负责分管领域的专项修缮工程项目需求提议,以及立项后项目设计、施工组织、竣工验收等具体实施等。
第十条保卫处负责分管领域的专项修缮工程项目需求提议,以及立项后图纸设计、施工组织、竣工验收等具体实施等。
第十一条基建处或新校区建设办公室负责分管领域的专项修缮工程项目需求提议,负责分管领域的专项修缮工程项目立项后图纸设计、施工组织、竣工验收等具体实施等。
第十二条财务处负责专项修缮工程项目入库、立项及预算安排,负责筹集修缮资金、审核资金开支、办理资金付款、监督预算执行、实施绩效管理等。
第十三条审计处根据《北京化工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对专项修缮工程的项目立项、图纸设计、招标采购、施工组织、竣工验收等各个阶段进行全过程审计。
第十四条纪委办公室根据需要负责对专项修缮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廉政教育,受理、查处有关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五条专项修缮工程项目在归口申报前,除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直接提议的外,通常按照“谁日常管理、谁负责提议”原则进行专项修缮工程项目需求提议。每年11月份到次年4月份,各日常管理部门应向归口申报单位做专项修缮提议,提议内容应包括当前存在问题、修缮范围及内容、期望完成时间、预期实现目标等,为下一步归口申报单位科学分析、项目整合、方案制定、工期安排和专项估算等提供基础依据。
第十六条专项修缮工程项目需求提议单位为:
(一)国有资产与实验室安全管理处:结合学校房产现状及日常运行需要,制定各类用房分配规划,负责提议除食堂和学生宿舍外的房屋修缮工程需求。
(二)后勤保障部:结合学校环境设施现状及日常运行需要,制定条件保障提升规划,负责提议食堂、学生宿舍的房屋修缮工程需求,以及水、电、气、暖、道路、照明、绿化、节能等基础设施修缮工程需求。
(三)信息中心:结合学校校园网络现状及日常运行需要,制定智慧校园提升规划,负责提议网络通信、数字化校园等基础设施修缮工程需求。
(四)保卫处:结合学校消防安防现状及日常运行需要,制定平安校园提升规划,负责提议消防、安防、交通、围墙、大门等等基础设施修缮工程需求。
(五)基建处或新校区建设办公室:结合学校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校园建设总体规划,负责提议建设项目配套工程需求。
第十七条学校“2833”维修热线除做好日常维修服务接听外,应在每年底及时将各类意见反馈给各日常管理部门;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将自身需求、发现问题、好的建议随时反馈给各日常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专项修缮工程项目归口申报单位为:
(一)房屋修缮工程、基础设施修缮工程(条件保障类)、建设项目配套工程项目负责单位为基建处或新校区建设办公室。
(二)基础设施修缮工程(智慧校园类)项目负责单位为信息中心。
(三)基础设施修缮工程(平安校园类)项目负责单位为保卫处。
(四)归口不明确的项目可申请报至财务处。
第十九条专项修缮工程项目归口管理单位为财务处。各类专项修缮工程项目的申报、评审、入库等按照或参照《北京化工大学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其中教育部评审结果将作为财政专项修缮工程项目是否立项和项目预算安排的依据;学校层面的决策将作为校内专项修缮工程项目是否立项和项目预算安排的依据。
第二十条专项修缮工程项目启动前的必要条件包括:
(一)已纳入国家或学校专项修缮工程项目库,并由财务处下达年度预算安排的。
(二)由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实施启动的,并明确实施单位、资金来源、投资估算的。如暂未明确估算,项目启动后须就投资估算或初步设计概算进行决策后实施。
第四章 实施准备
第二十一条按照“谁归口申报、谁负责实施”原则,专项修缮工程项目归口申报单位即为具体实施单位;对于未能入库、但特殊情况需要启动的,由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确定项目具体实施单位。
第二十二条专项修缮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的决策程序:
(一)项目具体实施单位须在设计启动前,再次征集相关日常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意见,并综合考虑批复金额、项目类型、修缮内容、施工条件、工期进度等因素,组织分析和讨论,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对需求进行甄选确认,并及时向相关日常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反馈意见。
(二)项目具体实施单位配合采购与招标办公室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完成设计单位招采,向设计单位下达设计任务书,由设计单位完成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文件,经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审核初步设计方案、审计处审核初步设计概算后,提交东校区楼宇改造及环境提升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研究,并根据研究意见进行调整优化。
(三)对于工程内容简单、无须设计单位参与的项目,由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完成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文件,审计处审核初步设计概算后,提交东校区楼宇改造及环境提升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研究,并根据研究意见进行调整优化。
(四)对于投资额大、影响面广的重要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文件,根据东校区楼宇改造及环境提升工作领导小组的研究意见,须提交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进行最终决策。
第二十三条专项修缮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的决策程序:
(一)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确定后,由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施工图须经项目具体实施单位技术部门审核确认后,转预算部门和审计处分别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独立进行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如按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施工图强制审查的,须报市规划部门指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后转预算部门和审计处分别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独立进行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
(二)项目具体实施单位预算部门和审计处在清单及控制价编制过程中应进行实地踏勘,了解现场实际情况,查缺补漏;技术部门负责图纸答疑并全程配合。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分别独立初步编制完成后,在预算部门和审计处的主持下进行四方核对,针对不同处查找原因,并及时更正。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四方达成一致后,召开由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处领导、技术部门、预算部门以及审计处等共同参加的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讨论会,逐项分析编制合理性,并进行确认。
(三)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讨论确认后,对于不超过初步设计概算的项目,应提交由主管校领导主持、审计处和采购与招标办公室共同参加的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处务会研究确定;对于超过初步设计概算的项目,须提交东校区楼宇改造及环境提升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研究,作为下一步招标依据。
(四)对于工程内容简单、无设计单位参与的项目,由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完成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经审计处审核后,按本条第(三)款进行决策。
第二十四条专项修缮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招标、清标、合同签订等规定详见《北京化工大学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实施办法》。开工前,按北京市、学校相关规定需办理工程备案或审批的,由项目具体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办理。
第二十五条场地移交:在工程实施前,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应向国有资产与实验室安全管理处发出工程实施场地移交工作联系单,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计划、移交要求、进场时间等;国有资产与实验室安全管理处应完成或督促有关单位完成资产处置、飞线清理、人员清空等事项,及时与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完成场地移交手续;场地移交后,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将场地转施工单位进行封闭管理。
第五章 质量、安全、进度、环境管理
第二十六条工程界面:除工程量清单里明确由项目具体实施单位负责的工程内容外,原则上各类专项修缮工程项目的分体空调、实验室通风、电视、投影、音响、办公家具等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安全管理处负责购置安装;旧电梯更新、电话安装、燃气切接等由后勤保障部负责实施或组织社会单位实施;网络交换机、无线AP等网络设备由信息中心负责购置安装;安防设备、交通设施等由保卫处负责购置安装。
第二十七条项目具体实施单位负责专项修缮工程从开工到竣工的全过程管理,应根据合同及学校授权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文明施工等方面进行全面管理。
第二十八条图纸交底: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应及时组织施工图交底会议,帮助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正确贯彻设计意图,加深对设计文件难点、疑点的理解,掌握关键工程部位的质量要求等,确保工程质量;会后形成施工图交底记录,组织参会各方签字确认后提交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备案。
第二十九条质量总体要求:各参建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有关政策、标准和规范,坚持“预防为主”,做好工程质量的主动控制,力争做到工程质量验收一次合格,全面实现适用性、安全性、耐久性、经济性和与环境协调性的高度统一。应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控制方面的作用,要求监理单位以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为依据,督促施工单位全面实现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以质量预控为重点,对工程项目从开工到竣工的施工全过程实施质量控制,对施工单位的人员、机械、材料、方法、环境等因素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应责成施工单位“按图施工、按规范施工”,采取有效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和防范措施,加强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
第三十条日常质量控制:
(一)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应监督监察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方案及规范施工,对于特殊工序、重要部位必须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审批后方可施工。
(二)在巡视过程中,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中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问题。对所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整改,如拒不执行,由监理单位签发《监理通知》,施工单位对《监理通知》必须书面反馈整改结果。
第三十一条质量问题处理:
(一)对可通过返修弥补的质量缺陷,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应责成施工单位先上报质量问题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方案,监理单位及项目执行单位审核后(必要时设计单位认可)批复其处理并重新验收评定。
(二)对需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问题,项目执行单位除责成施工单位先上报质量问题的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外,总监理工程师应发《工程暂停令》,与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和设计单位研究,经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批复施工单位处理;处理结果重新验收。
第三十二条安全管理: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应督促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实现工程施工现场全过程避免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避免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避免发生重大机械设备事故,避免发生重大污染环境事故,避免发生重大消防、卫生责任事故的目标;应督促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中的人员、机械、材料、方案、环境及施工全过程进行评价、监督和督察,并采取法律、经济、行政和技术手段,保证建设行为符合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止建设行为中的冒险性、盲目性和随意性,有效地把建设工程安全控制在允许的风险度范围内,以确保工程的安全性。
第三十三条安全检查: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例行检查,不定期组织安全专项检查,每周工程例会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尤其在在师生密集区域、交通拥堵路段、天气恶劣时段更要加强检查力度。对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的限期整改,并责成专人负责,整改完成后由监理单位复查。
第三十四条安全责任:对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且拒不整改,野蛮施工的单位,责成监理单位下发停工通知,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
第三十五条进度管理:项目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按照学校所确定的总工期目标,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拆除工程、基础或结构工程、装修与设备安装、设备调试及验收等不同阶段进行分解,确定各阶段的工期目标,确保在总工期时间内完成工程项目。
第三十六条审批进度计划: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工期和项目总工期目标,按时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以及年、季、月、周进度计划,并按时申报《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附网络图,月进度计划加附分项工程或主要工序横道图)。项目具体实施单位会同监理单位全面分析审核总进度计划的合理性、可行性,有重要修改意见要求重新申报,直至符合要求。
第三十七条进度计划的监督:在计划实施过程中,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应对施工单位实际进度进行跟踪监督,对实施情况做出记录,进行评价和分析。发现偏离会同监理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调整安排,加快进度,不得影响下道工序的实施。施工单位每月按期汇报本月计划完成情况及下月进度计划,必要时按照周、日进行汇报。
第三十八条进度计划的调整:当工程进度严重偏离计划时,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应组织监理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进行原因分析,确定补救追赶工期措施;无法补救必须延长工期时,应填报《工程延期申请表》,报监理单位、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审批。如因延长工期将影响到项目按期投入使用,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应及时上报学校研究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九条现场环境管理: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设置施工现场和开展生产活动,尤其在师生密集区域、交通拥堵路段、天气恶劣时段更要做好现场环境管理,主要检查重点如下:
(一)施工单位应贯彻文明标化施工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扬尘超声治理控制,推行现代管理方法,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
(二)施工单位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做好施工现场的各种消防安全措施。
(三)施工人员生活区域应设置各类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职工膳食、饮用水供应等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四)施工单位应按指定区域存放垃圾、堆放材料,施工中废料、垃圾等清洁工作要及时,严禁废料、垃圾随场乱扔的现象。
第六章 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和签证管理
第四十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和签证应当遵循修缮等标准规范,严格遵守工程程序,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审计处是专项修缮工程组织实施、审计监督的主责单位。
第四十一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签证按照“先确定事、再确定钱”的原则,实行联审制度和分级管理。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和审计处等应组成联审小组,负责论证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和签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上报相应的决策机构,所有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签证事项(含估算)必须经过相应决策机构批准后再发起实施、控制。
第四十二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签证联审小组成员:各项目具体实施单位不同,项目联审小组成员组成不同。新校区建设办公室负责的项目,其联审小组成员由新校区建设办公室主任、分管技术或工程的副主任、技术部长、工程部长、预算部长和审计组长组成;基建处负责的项目,其联审小组成员由基建处处长、分管技术或工程的副处长、技术部长、工程部长、预算部长和审计组长组成。信息中心、保卫处等部门负责的项目,其联审小组成员由处长、分管项目副处长、项目现场负责人、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时委托的造价人员、审计人员组成。
第四十三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签证事项(含估算)决策机构:在专项修缮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或签证估算金额累计未超过初步设计概算的前提下,如单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或签证估算金额不超过(含)10万元时,由联审小组决策;如单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或签证估算金额超过10万元、不超过(含)40万元时,由联审小组和主管校领导共同讨论决策;如单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或签证估算金额超过40万元时,由联审小组和主管校领导共同讨论,并经联审小组上报东校区环境提升及基础设施提升领导小组进行审批。当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或签证估算金额累计超过初步设计概算时,每一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或签证均须上报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四十四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签证事项(含估算)须经相应决策机构同意后方可实施,且实际发生费用不得超过决策机构审批估算。
第七章 竣工验收、交接、结算管理
第四十五条专项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后,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应组织三个阶段的项目竣工验收,第一阶段:经监理单位全面现场检查、核查全部竣工资料、总监理工程师组织预验收,符合合同及国家规范规定的要求,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单》;验收结果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返工整改后重新验收;第二阶段:预验收合格后,项目具体实施单位组织校内相关部门、使用单位户参加验收,验收结果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返工整改后重新进行校内验收;第三阶段: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后,参建单位各方共同签署《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质量保修自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并以此作为结算重要依据。
第四十六条专项修缮工程交接相关规定详见《北京化工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移交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结算,配合审计处完成工程结算审计工作。
第四十八条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应及时处理竣工项目在保修期内出现的各类质量问题。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质保金前,项目具体实施单位须征求使用部门或相关部门意见,待各类质量问题得到解决后方能支付
第八章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九条加强内部监督,建立健全专项修缮工程项目的决策、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专项修缮工程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把廉政风险防范工作融入专项修缮工程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五十条纪委办公室应在专项修缮工程项目管理相关部门中开展廉洁自律、反腐倡廉教育,督促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公布举报受理方式,接待和处理信访和举报,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十一条专项修缮工程项目应自觉接受北京市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接受教育部对专项修缮工程项目的专项稽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十二条加强社会监督,做好专项修缮工程项目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特别是学校内部师生员工的监督。任何单位、个人均有权举报和揭发工程质量问题。
第五十三条专项修缮工程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不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定。对违反学校招投标规定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失职渎职的,收受他人好处和贪污贿赂的,截留、挤占、挪用工程建设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违反规定造成较为严重的工程质量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等的有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对造成损害的,追究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对于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造成较为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工程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等社会参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取消其在我校承接工程的资格,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基建处或新校区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